新修正駕駛人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標準規定

本(6)月11日總統令公布「中華民國刑法」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,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.2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)以上而駕車者,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,並將自2013年6月13日生效施行,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規定各類駕駛人其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,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.2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.05%),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.15mg/L(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3%)以上者即不得駕車,並將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;即自本月13日起,各類汽車駕駛人駕車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,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。
  前為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於去(101)年10月15日先予修正規定自本(102)年1月1日起,「未領有駕駛執照」、「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」之駕駛人或「職業駕駛人」等3類駕駛人,其不得駕車酒精濃度限制標準至0.15mg/L,本次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後,國內對開車之酒精濃度已零容忍,汽車駕駛人務必要建立「只要喝酒就不開(騎)車」的習慣;另酒駕違規裁罰基準表配套修正如附件。
  為維護自己駕車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,交通部藉此機會再次呼籲所有汽機車駕駛人務必不要酒後開車,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。

酒駕處罰裁罰基準修正對照表

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

違規車種類別與情節

現行規定

新修正規定

吐氣酒精濃度

0.15mg/L以上

未滿0.25mg/L

機車

-

15,000

小型車

-

19,500

大型車

-

22,500

吐氣酒精濃度

0.25mg/L以上

未滿0.4mg/L

未領有駕照、初次領有駕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,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.15mg/L
  未逾0.25mg/L

機車

15,000

-

小型車

19,500

-

大型車

22,500

-

機車

22,500

22,500

小型車

29,000

29,000

大型車

33,500

33,500

吐氣酒精濃度

0.4mg/L以上

未滿0.55mg/L

機車

45,000

45,000

小型車

51,500

51,500

大型車

56,000

56,000

吐氣酒精濃度

0.55mg/L以上

機車

67,500

67,500

小型車

74,000

74,000

大型車

78,500

78,500

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

90,000

90,000

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

90,000

90,000

拒絕接受測試檢定

90,000

90,000

*:酒精濃度達0.25mg/L以上或酒駕發生事故者優先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,除罰鍰外,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受吊扣銷駕駛執照處分;如經不起訴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之裁判確定者,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罰鍰裁罰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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